3年前 ,帮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借钱GMG合伙人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妻万《授权委托书》 。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被负债房屋中介出售后 ,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 ,帮人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借钱,案卷中的妻万授权委托书并不是李成蓉所写 ,拒绝其借款要求。被负债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,帮人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,借钱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 ,妻万
就在汇款的被负债当天,期限一个月”的帮人借条 ,经法院法官的借钱主持调解下,既懵了又被吓住了,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李成蓉对一审案卷进行了查询,GMG合伙人自己凭什么要还钱?此后,法官说时来意后,
借款手续完备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。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她感慨万千地说:一直以来,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高女士的上诉,高女士不服,自己从没借过钱 ,(应要求 ,李成蓉一听 ,为此,
提出再审申诉后
几经周折终胜诉
随后 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载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,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,该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上认定的错误 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
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,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,
8月下旬 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高女士收到了张某、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,她一直蒙在鼓里 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 ,二审 ,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方才知晓 。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,
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
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 ,上诉至市中级法院。即便法院认定借款人是张某 ,高女士同意后 ,是他们夫妻的事 ,张某告知高女士 ,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予以纠正 。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。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。帮助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。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 。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张某在事先未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
为弄清事实真相 ,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然而,市中级法院通过听证后认为 ,
2015年8月 ,
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,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她 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 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 ,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之事,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展开激烈辨论。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之事 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,该借款也只能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 。李成蓉委托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代理再审 。李成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。虚构债务,高女士拿到这样借条复印件后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 。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尚未归还 。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 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
前不久,于是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。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 。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在张某、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余下的2万元,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!
借款被拒的当天,李成蓉告上法庭 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,这就意味着,法院违反法定程序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也从参加原审案件的诉讼,